如果本着这样的原则建设司法文化,就会鼓励人们毫无后顾之忧地见义勇为,就会改善或升华社会风气。
在美国,独立宣言发布以前,弗吉尼亚州于1776年6月制定宪法时,即曾以权利宣言,冠诸宪法。[13]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上,《法学》2002年第6期。
宪法作为诸法之母,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表述其实都带有宣示意义,尽管它的确也在创制权利,包括私权。人格权则不然,它主要是由于人们的认识方法与思维方式所致,更多地可归结为认识论与表达层面的因素,亦即主观因素为主。而且,宪法中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也为民法中民事权利体系的创新创造了条件。最典型的当然莫过于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德国民法典》编撰者并未将‘人格权真正视为民事权利类型之一种,否则,在存在充分的抽象材料[人格要素的具体分解]的条件下,具有‘抽象化偏好的德国人没有理由不去建构内容如此丰富的‘人格权权利体系。在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大多数学者有关人格权性质与立法模式的讨论中都赞成人格权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真正的分歧在于:多数学者在赞成人格权是宪法性质的权利的同时,认为人格权亦是民事权利,具有私权的性质,[8]而少数学者认为,人格权只是宪法权利,不属于民事权利,[9]进而不能由民法加以规定。
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宪法抢了民法的头功。宪法在创制宪法性质或公法性质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它当然有资格创制任何其他类型的权利,包括私权,特别是当传统私法未能创制、而时代又明显需要创制此等权利的时候。[32]参见舒迪《农民工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载2004年7月8日《中国政协报》。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个别地区可以达到20%,生育保险则基本未参加。他们是城乡双向的边缘人群。正式市场福利高、待遇好,劳动条件优越。
上海市1995年发布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全部行业工种分为可以使用、调剂使用、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A、B、C三类,而且用人单位必须先公开招聘本市的劳动力,如招聘不足,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才可以招用外地劳动力。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现成的就业机会,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分配就业。在失业期间,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积蓄度日,14.6%的农民工选择返回农村务农,没有得到任何组织的救济[33]。后者是推动劳动权理论和立法进程的重要力量。这使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成为空中楼阁,遥不可及。
现在关于农民工的概念,虽有各种不同说法,但大同小异,指那些仍保留农民的户籍身份,在农村有承包经营的土地,但已经完全或基本脱离农业生产,主要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从事打工、经商以及其他服务行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22]劳动者不享有罢工权,工会和集体协商就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于此相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是否享有民主管理权,怎样行使民主管理权,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这一时期直到1989年,农民工数量已达到3000万人。
这种无法独立的状况决定了工会无法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只有由法律赋予工会组织工人罢工的权利,由工会依法组织罢工,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争议的解决。在现实因素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自由和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强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弱者的社会地位。
(2)人权概念的提出和理论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理论基础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不可剥夺并不可转让的权利。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33]参见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何况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本不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说劳动权是生存权,是因为生存是人类的首要追求,生存权是所有其他权利之本。这看起来貌似公平,但由于劳动力市场总是供过于求,使得劳动者总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因此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12]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1930年通过)。
(四)劳动权的基本内容如上所述,劳动权的内容,最初仅包括工作权(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后逐渐向广义的劳动权转变。在就业、求职、管理等方面,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都受到了侵害。
后者是消极权利,指劳动者在遭到雇主的非法解雇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司法救济来保护本人的工作机会。另据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形势显示,全国每年报告职业中毒和农药中毒者近三万人,受职业病危害人数超过2亿人。
广义上的劳动权与劳动权利的概念相近。劳动局、环保局、卫生防疫站更是不管不问。职业培训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11]其中,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称之为劳动基本权。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庞大群体。另外,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
该公司隐瞒、篡改体检结果,漠视职工身体健康,导致该厂工人不满而组织罢工。因此这种观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缺乏依据。
(四)职业安全权不受重视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危害。广义上的劳动权即指这个过程本身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以工作权为核心,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劳动安全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即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
现代社会中的劳动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通过劳动实现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劳动力价值得到实现,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主编的《劳动法词典》(1987年版)中提到劳动权通常被认为是公民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当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承担着城市人不愿干的重、脏、苦、累、险等工种,如建筑施工、井下采掘、矿工作业、有毒有害等。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直到1984年,国家政策放开,农民可以自行解决口粮,农民才离开乡村涌入城市,赚钱谋生。农民工将发达的城市与落后的乡村联系起来,使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资源和生产力布局得到优化,不仅促进了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协调、融合发展,更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进行。
在整个事件中,公司方拒不承认错误,百般抵赖,甚至采用威逼、利诱的卑劣手段阻止工人复检,强迫工人复工。没有劳动,人也就丧失了之所以为人的一项基本条件。
通过组织和参加工会,劳动者改变了原本弱小、分散的不利处境,实现了与强大资本的抗衡,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后者着眼于劳动权的狭义表达的同时忽视了对广义劳动权的考察,并不全面。
本文由得不偿失网发布,不代表得不偿失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6rezu.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lnt5s/2227.html